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不包括可得利益
91文库 2017-06-10 18:26:46
2013年7月,某粮油销售商与某工厂食堂订立合同,约定某粮油销售商在2013年10月30日前交付大米4000斤,每斤2.7元。同年8月,某粮油销售商又与粮食种植户夏某签订合同,约定夏某于2013年9月20日前交付大米4000斤,每斤1.7元。某粮油销售商与粮食种植户夏某缔约时,某粮油销售商曾出示其与某工厂食堂订立的合同。夏某迟至11月底仍未交付大米,后夏某告知某粮油销售商不能交付。由于夏某不能交付大米,导致某粮油销售商不能履行其与某工厂食堂订立的合同,对某工厂食堂承担了违约责任。为此某粮油销售商请求解除其与夏某订立的买卖合同,并要求夏某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000元。夏某同意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,但对要求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000元不予认可。
【分歧】
对于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夏某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000元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:
第一种意见认为,可得利益的取得是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的,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,表明双方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,放弃了可得利益,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责任,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,因此不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债务不履行的赔偿,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因合同解除而改变性质,仍然属于违约造成的后果,故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包括可得利益
【评析】
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,具体理由如下:
1、合同解除后,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,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,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。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,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合同,原告就不应该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当得到的利益,也就是说本案原告某粮油销售商不应该考虑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。
2、可得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,它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,而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,其法律后果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、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,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直接损失,故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合同解除后赔偿之范围。
3、解除合同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,非违约方解除合同本身就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,解除的后果对违约方不利,故对可得利益的赔偿不应包括在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,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,否则将会使非违约方得到不应得到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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